2017年12月27日,人大常委會以「決定」形式通過《合作安排》(第二步),待香港本地立法(第三步)完成後,將會在香港高鐵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全面實施及執行中國大陸法律。人大「決定」不援引《基本法》任何一條作為法律根據(只是在說明文件中提及完全無關的第2、7、118、119條),聲稱這是因為一國兩制「前無古人」,一地兩檢是實踐一國兩制的「新情況」,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由於涉及香港與大陸司法管轄區的劃分,因此必須由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以提供「法律依據」。由始至終,這種說法無法有效反駁「明顯違反《基本法》第18條明文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外不在香港實施)這項嚴正質疑,只是企圖把人大決定「漂白」。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理屈詞窮,胡說八道,聲稱人大常委會有「最終決定權」,人大「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本身就是「法律依據」(其實按照中國《立法法》,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本不等於法律;法律就是法律,決定不是法律),反指大家不能狹義或「按普通法理解」《基本法》第18條(這種觀點明顯違反香港終審法院2001年莊豐源案判決)。連半點像樣的理由都講不出來,把暴政權力顯現得這麼赤裸和粗糙,其反智橫蠻程度令人震撼。

乍看之下,這種說法似乎只是中共政權一如既往地撕破臉、耍流氓、顯威風、壓港人,而香港社會批判的層次也只是流於「朕即法律、一言喪港、常委治港、零度自治、我提司法覆核、你有種就釋法」這個級數(儘管這種說法沒有錯),但其實背後還潛藏著一個重大陰謀,最近終於被張達明講師一舉點破,值得大家關注及研擬因應對策。如果香港人還不挺身而出及作出有效反制,喪鐘必為香港司法而鳴。

一、再走三步

張達明講師認為一地兩檢的人大決定猶如「項莊舞劍」,志在閹割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他相信根據中國當局精心編排的劇本,在一地兩檢的香港本地立法完成後,將會順序出現以下三件事。

(一)香港特區政府將已完成的本地立法,按照《基本法》第17條,向人大常委會「備案」,然後人大常委會聲稱行使「立法監督權」,作出「決定」去「確認」該本地法律完全符合《基本法》,再把法律「備案」。

(二)此時,有人會挑戰上述香港本地法律違反《基本法》而提出司法覆核(違憲審查),然後人大常委會就會主動出擊,迅速「釋法」,表示人大常委會已經按照《基本法》第17條作出了「決定」,「確認」了香港本地法律完全符合《基本法》,因此凡是已有人大常委會「確認符合《基本法》的決定」者,香港法院必須遵從,無權判決該法律違反《基本法》。

(三)由於人大常委會已經「釋法」,香港法院將對相關司法覆核案件,判決政府勝訴,一地兩檢合憲,嚴格遵從上述人大釋法內容。

這三步走完之後,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權(違憲審查權)立即土崩瓦解,一切唯人大常委會馬首是瞻。如果人大常委會說月亮是四方形的,香港法院也會跟著說月亮是四方形的。日後遇有涉及重大政治及人權爭議的法律,例如極可能在今年內被當局啟動的23條國安立法,一旦在立法會通過之後,只要人大常委會主動作出「確認合憲合法的決定」,猶如在惡法上蓋上一隻小白兔,則香港法院就被套上緊箍咒,必須嚴格遵照上述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從而必須嚴格遵從人大常委會就個別香港法律作出「確認合憲合法的決定」,無權獨立審查判斷。如果23條國安立法說我寫這篇文章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那麼香港法院就不能審查其合憲性,而必須遵從惡法亦法,判我入獄。這種做法等於把香港法院的公義守護者角色、終審權及司法覆核權(違憲審查權)連根拔起,送交給人大常委會這個「至尊」,一切任由共產黨拍板定案。這樣一來,香港司法獨立必將蕩然無存,人權自由一掃而空。

放眼大局,中共所為,在於控制,在於霸凌,在於侵權。昔日以立法會宣誓案為突破口,開除六位議員,篡改議事規則,侵奪立法堡壘;今日以一地兩檢案為突破口,實施全面管治,摧毀違憲審查,侵奪司法堡壘。換言之,我們分析政局必須提高至這個層次,方能掌握霸權暴政的真實陰謀。

二、追溯伏線

有人可能質疑:張達明講師的觀點是否杞人憂天,空穴來風?我的答案很簡單:他的觀點不是胡編亂造,而是根據客觀事實作出理性分析。我特此可以補充說明一些事實給大家參考,作為佐證。大家不妨可以拿這些事實來對照本文開端提及的李飛講法,當即發現很多事情早已埋下伏線,只不過是當時大家未必察覺得到而已。

(一)關於法律備案「制度化」:中共「護法」饒戈平早在2017年4月於《紫荊》雜誌發表的《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文章中寫道:「為落實基本法第17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立法會所定法律的備案審查權,似宜制定相應的備案審查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立法的審查監督職能,這是中央管治權的重要體現,但是具體如何操作尚未見到成文化的程序性規則。建議制定的實施細則可考慮包括:備案審查的範圍與對象,審查的原則、標準和程序,常委會決定發回所定法律的理據及發回形式,被發回法律的效力,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在其中的作用等內容。」這段說法值得大家再三玩味,已經超出了《基本法》第17條的明文規定範圍。接著,同年5月27日,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提出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落實「對特別行政區法律備案審查權」,亦即張德江的說法全面響應了饒戈平文章的內容。當時,大家還看不懂這些說法的微言大義,暗藏陰謀,但現在大家開始晃然大悟。

原來《基本法》第17條是有可能這樣被中國當局擴張、僭建、扭曲、篡改成為「在特區政府提請本地法律備案時,人大常委會擁有對該法律實質內容的審批權」(這是《基本法》第17條所沒有明文規定的),並且將會設有審查的範圍、對象、原則、標準和程序,亦即由人大常委會作出「合憲備案」或者「違憲發回」二擇一的「一言九鼎」式獨裁決定,然後人大常委會只要接著做一次「釋法」,表示凡是「合憲備案」的法律「特別地」獲得人大常委會以「決定」形式確定合憲者,香港法院就必須遵從而無權審查或反對,那麼香港司法獨立、終審權、違憲審查權將會立即淪亡,萬劫不復。

(二)關於「用普通法理解」:2017年7月,李飛早已在《紫荊》雜誌的《回歸二十週年紀念號》中,明確表示反對「用普通法曲解基本法和排斥國家憲法」,進而澄清「兩個誤區」:一是有些人「固守普通法思維」,認為只有法官才能釋法而立法機關不能,其實不然,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是中國的憲法法院」;二是有些人認為人大釋法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其實這是「偽命題」,因為「法院釋法權由全國人大授權」,「被授權者不能反過來限制授權者權力」,「人大不僅解釋基本法,也解釋內地法律」。這些話都是響應7月1日習近平訪港時所說的話:行政、立法、司法代表是「管治香港政權的核心力量」,他們「都要有國家觀念」,而且在開展政務活動或處理問題過程中,「要善於站在國家高度觀察和思考問題,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履行自己對國家的責任」。當時,大家還看不懂這些說法的微言大義,暗藏陰謀,但現在大家開始晃然大悟。

原來這些都是為了在實際效果上,徹底架空2001年香港終審法院莊豐源案的判決效力。香港終審法院莊豐源案判詞第8.3條寫明各級香港法院「有責任在常委會沒有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的情況下,按照普通法來處理法律釋義」,亦即除非有人大釋法(不是任何人大決定),否則香港法院必須按照普通法來理解法律,當中包括解釋《基本法》在內。中共政權一直對這個判決的這句話恨之入骨,亟欲除之而後快,但是多年來未竟全功。現在習近平矢言要對香港實施「全面管治權」,於是極有可能設計了上述劇本,然後通過正式的「人大釋法」,一言九鼎,套上金鐘罩,表明香港法院必須遵從「經人大常委會以決定形式確定合憲合法的備案法律」,不得另行審查其是否符合《基本法》或者國際人權公約。如此一來,莊豐源案判決中所謂「按照普通法來處理法律釋義」,就會變成一句徹底的廢話,以後一切都任由人大常委會(亦即中國共產黨)說了算,替惡法鍍金,再套上金鐘罩。豈有此理?

三、群丑亂語

上述計畫恐怕正是中共高層秘而不宣的陰謀。然而,許多低端奴才匍伏在外,不知底蘊,於是口沫橫飛,猜測帝意,胡說八道,傳出陣陣惡臭,完全恬不知恥,簡直不知所謂。

(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表示:如果沒有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香港本地立法一定會被推翻。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是必要的、至尊的法律基礎。有了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本地立法才變得有法可依。人大常委會正是根據《基本法》原意,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雖然情況與過往的釋法不同,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一地兩檢安排無需引用某一條基本法條文作為理據,反正就是不違反《基本法》,原本香港立法會已有充分權力去做,不需額外授權。換言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是必要的,不論有無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本地立法都是符合《基本法》。人大決定不是法律解釋,也沒有約束力。在香港本地立法之後,即使日後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都不會有相反結論。

綜觀二人所言,顯然互相矛盾。請問:誰有理?讀過基本邏輯的人都知道,二人中至少有一人正在胡說八道。請問:究竟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胡說八道,抑或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胡說八道,抑或兩者皆是?這是一道很好的通識課問題。

(三)特首林鄭月娥表示:1990年頒佈《基本法》時,無人可以預計得到高鐵發展如此迅速,因此「今日說一定要在《基本法》條文裏面,找一條教我們怎樣高鐵一地兩檢,是強人所難」。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立即反駁其言論是「道理不通講陰功」,真是一針見血。

既然林鄭月娥聲稱如要在《基本法》裏面,找到合法條件是「強人所難」,為何突然認為人大決定就已經有充分法律基礎?需知道《基本法》第18條明文禁止中國全國性法律適用在香港境內任何地方,所以人大決定顯然違反《基本法》,而且由於人大決定不是法律,因此也修改不了《基本法》。中國當局不修法,不釋法,只是搞出一紙人大常委會決定,聲稱這份決定不違反《基本法》,飢不擇食,粗暴妄為,不理觀瞻,吃相難看,根本就是徹底亂法的人治行徑。此例一開,只要人大常委會說出口的,連「釋法」都懶得做,就可以統統凌駕和扭曲《基本法》,大家還可以繼續漠不關心嗎?香港現正邁向「黨治」的「新時代」,一國兩制遮羞布被徹底撕個粉碎。

更根本的是,林鄭月娥是「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言論前後矛盾。還記得在2017年7月,當時林鄭月娥信誓旦旦聲稱: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處理一地兩檢安排,有關方案「必定符合《基本法》並有足夠法律基礎」。換言之,7月的林鄭月娥說一地兩檢方案「必定符合《基本法》並有足夠法律基礎」,12月的林鄭月娥說自己找不到一地兩檢方案符合《基本法》的具體法律根據,否則大家就是「強人所難」。請問:究竟是哪一個林鄭月娥在胡說八道呢?這又是一道很好的通識課問題。

(四)鑒於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例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以戴啟思大律師律師為首的大律師公會競選團隊)及大律師公會(林定國大律師公會主席在沉默良久後終於開腔反對人大決定,顯然是為了競選連任而亡羊補牢)先後質疑人大決定的法律基礎,林鄭月娥公開反擊,疾言厲色,批評部分法律界人士表示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人大說了算」或「人治」,只不過是「精英心態」及「雙重標準」。

請問林鄭月娥:你是低端奴才,抑或是超級高端精英?你又本著甚麼心態去批評別人有「精英心態」?是否越卑賤越聰明,越高尚越愚蠢?而你的上述前後矛盾言論,又是否貨真價實的「雙重標準」?你批評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就至高無上,在內地一個這麼大國家,13億人口國家的法律制度就是不對的」,聲稱這種心態「不利香港一國兩制下保持高度自治,亦不符合需先認同一國基礎,來保障兩制繼續發揮功能」,這種批評有證據支持嗎?那些法律界人士何時及如何說過「中國法律制度就是不對的」或者拒絕「認同一國基礎」?這些撥污水式混賬劣質批評跟當年江青之流有何分別?

四、因應對策

面對毀滅香港司法獨立的黨國圖謀,我們不宜只流於針對群丑眾奴而作口舌之爭,徒然浪費時間和精力。此外,跟這個霸權暴政講「道理」和「邏輯」,猶如對牛彈琴,刻舟求劍。再者,固然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應該盡力在未來立法會會議中「拉布」,拖延立法會通過本地立法實施一地兩檢,但在六位議員被開除及議事規則被篡改之後,「拉布」的實際機會和效力已經大幅削減,趨近於零,難寄厚望。那麼,香港人應該怎麼辦?我認為至少有以下三件事值得好好做、快快做。

(一)光復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將會在1月中旬舉行選舉。大律師同道應該支持堅毅不屈的戴啟思、陳文敏團隊,不支持軟弱搖擺的林定國團隊。只有讓前者當選,才有機會真正光復香港大律師公會這個專業團體和輿論陣地,堅守法治陣容,捍衛人權,抗擊霸權,衝破門戶,不平則鳴。

(二)啟蒙市民:民主派議員、民主派政黨、抗爭勇士、政論人士、法律界專業人士、學者、記者、以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應該各自發揮所長,盡力盡快把上文提到的中共摧毀香港司法獨立、終審權、違憲審查權的圖謀詭計,跟社會大眾講清楚說明白,不宜再把論爭焦點純粹放在「一地兩檢違法」這個眾所週知的議題上,應該喚醒更多蒙昧的市民領悟「中共部署摧毀香港司法獨立」這個恐怖圖謀,否則他們及下一代將會在昏庸喧囂過後,一覺醒來,赫然發現香港已經與深圳、東莞、珠海的司法制度本質大同小異,到時悔之晚矣。

(三)呼喚國際:更重要的是,我們應當盡快呼喚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英國)關注中國政權企圖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制度及終審權,企圖泯滅國際人權公約及本地人權法案在香港法院違憲審查程序中的適用空間,進而採取有效行動去喝止、阻嚇、監督、反制中共暴政企圖破壞《中英聯合聲明》、損害在港外資的核心利益、侵犯國際文明社會持守多年的自由、人權、法治等核心價值和規則。需知道《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這是中國政府對英國政府具有約束力的聲明與保證。畢竟《中英聯合聲明》是長期有效的國際條約,已在聯合國登記,載於《聯合國條約集》第1399卷,也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對於這份國際條約,英國有權監督中國的實施情況。如有違反,或者將有違反,我們必須鼓勵國際社會挺身而出,終結綏靖態度,以有效的政策及法律,反制中國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卑劣行徑。此時此刻,香港人更加應該站出來,聲張自己的嚴正控訴,跟國際社會共同努力,抗擊準備摧毀香港司法的中共暴政。

原文載於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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